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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山上必有预备


《汉谟拉比法典》简介

《汉谟拉比法典[1]》是在古巴比伦第一王朝国王汉谟拉比治下(约公元前 1792 年至公元前 1750 年)编纂完成的一部法律条文汇编,是历史上已知最早的系统性成文法典之一,也因其篇幅、内容和形式,一直被视作古代近东及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和文学作品之一。

《汉谟拉比法典》的文本通过许多不同的碑文和泥板文书流传下来,其中最重要的来源是现藏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的《汉谟拉比法典》石碑。石碑用一整块黑色玄武岩雕刻而成,高约 2.25 米,最宽处约 0.65 米,其雕刻完成的时间约在公元前十八世纪中叶,即汉谟拉比统治末期。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正面与背面(查看来源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左侧面与右侧面(查看来源

二十世纪之初,由雅克·德·莫尔冈(Jacques de Morgan)率领的法国考古队于在古埃兰王国的首都苏萨城,也就是今天伊朗胡齐斯坦省(Khuzestan)东部的舒什(Shush),发现了这块石碑。石碑在出土前就已经碎裂成多块,考古队成员古斯塔夫·热吉耶(Gustave Jéquier)和让-万桑·沙依勒(Jean-Vincent Scheil)分别在 1901 年 12 月至 1902 年 1 月期间陆续发现了石碑的各个部分。这些碎片随即被运往法国,并于同年 4 月在巴黎拼接完成,成为卢浮宫最著名的馆藏之一。就在这一年,让-万桑·沙依勒发表了对碑文的首次编订和相应的法语译文,他将法典正文划分成了 282 个法条,这种划分方法作为习惯被一直沿用至今。

左:让-万桑·沙依勒(1858 – 1940) 中:古斯塔夫·热吉耶(1868 – 1946) 右:雅克·德·莫尔冈(1857 – 1924)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出土现场(查看来源
石碑顶部浮雕。

石碑的正反两面刻有用楔形文字书写的阿卡德语碑文,正面顶部刻有展现“神授权柄”场景的浮雕,其中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画面左侧以祈祷姿势面向右方站立,代表信实与公义的太阳神沙马什(一说为巴比伦城神马尔杜克),头戴象征神性的角冠,端坐于画面右侧的神座之上,正要将象征公义审判的量尺和绳圈交给汉谟拉比。学者们认为,人们在法典石碑上雕刻出这幅浮雕,并不是单纯出于装饰目的。在当时的美索不达米亚,绝大部分人口是不识字的,需要了解法条内容时,需要请识字的人为他们念出来。有了石碑上的浮雕,这些不识字的人便可以在有需要的时候快速地将其与其他数量众多、功能各异的石碑区别开来,正如法典结语(E11)中所说的,“凡蒙受损害、意欲申诉之人,请到我的‘公义之王’之像[2]前来,宣读我的碑文,聆听我的宝训……”。

神座的右下方便是法典文字的开头。碑文共计 8000 余词,一共被划分成 51 个栏(现存 44 栏),其中正面 23 栏(现存 16 栏,记为 I 至 XVI 栏),每栏 65 行至 73 行不等;背面 28 栏(记为 XXIV 至 LI 栏),每栏 72 行至 106 行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古巴比伦时期,楔形文字的书写方向已经由早期从右至左的纵列成了从左至右的横列(即逆时针翻转了 90°),而这块石碑的碑文仍然采用了从右至左纵向的书写方式[3](如题图所示)。由于横向从左至右是现代学者们普遍习惯的楔形文字阅读方向,几乎所有的学术出版物在呈现石碑原文时已经逆时针做了 90° 的翻转。由于这个特征,加上碑文本身所用的楔形文字字符风格古朴,与同时期泥板上的手写体有明显的差别,学者们普遍认为人们在雕刻这块石碑时刻意进行了形式上的拟古,以期强调法典的正统、传承和庄严。

汉谟拉比治下的巴比伦王国。
中央的深色区域为汉谟拉比登基之初(前 1792 年)的统治范围;
较浅色区域为汉谟拉比去世之前(前 1750 年)的统治范围。

石碑雕刻完成的年代约为公元前 1750 年前后,其最初竖立的位置已不可考,一般认为是在巴比伦城的马尔杜克或沙马什神庙中,或者是在西帕尔城。当时的人们很有可能雕刻完成了许多座类似的石碑,并公开竖立在巴比伦境内的多个城市中。在五百多年后,即约公元前十二世纪时,埃兰国王舒特鲁克·那赫洪特二世率兵劫掠了巴比伦。极有可能就是他将这块石碑,连同后来和它一起出土的另外数块著名石碑一起作为战利品运到了埃兰王都苏萨,这也是法典石碑出土于伊朗的原因。此外,这块石碑正面下部缺失的 7 栏碑文,一般也被认为是由这位埃兰国王下令磨去的。在这 7 栏中究竟包含了多少个法条,我们不得而知,所以现在通行的“282 条”的划分只是一个学术惯例,并非法典法条的准确数字。

除了这块著名的石碑,当年在苏萨的法国考古队还发现了另外八件刻有法典内容的玄武岩残件,它们据推测原属于两到三座类似的法典石碑。这些石碑曾经可能竖立于巴比伦王国的不同城市中,后一同被埃兰人掠至苏萨。

此外,人们迄今为止还在发现了五十余件记录了《汉谟拉比法典》部分内容的泥板及残件,这些残篇在地域上涵盖巴比伦、亚述和埃兰等地区,时间跨度从汉谟拉比起至新亚述帝国晚期长达一千一百多年。由此可见,《汉谟拉比法典》的文本曾拥有过很高的声望,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得到了广泛而持续的传承。

通过其他这些法典残篇,人们可以对石碑上缺失的部分进行有限度的重构。不过,由于这些残篇的文本体量有限,《汉谟拉比法典》的文本依然是不完整的。同时,这些残篇中的部分法条在内容上和形式上与石碑的文本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很好地按照惯用的 “282 条”划分方法与石碑的文本整合在一起。

大众媒体在提到《汉谟拉比法典》时常用“人类第一部法典”之类的说辞,但是它其实并不是已知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其记载的法律条文也并非首创。约公元前二十四世纪时,拉伽什的城主以利以尼姆基那(旧译乌鲁卡基那)在他推行的政治改革中颁订的一系列条款被认为是已知最早的具备法律性质的文本。大约三个世纪后,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南玛颁布了已知最早的系统性的成文法典《乌尔南玛法典》。此外还有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利皮特·依施塔法典》和略晚于它的《埃什努那法典》等。《汉谟拉比法典》的产生正是建立在两河流域这种古老的法律传统之上的,是对此前通行于美索不达米亚各城邦的大量已存在的法律条文、判例和法律习惯进行收集、整理和修订,并有组织地集结成文的结果。不过在汉谟拉比之前的这些法典里中,立法者被神授予的权柄仍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中,比如乌尔,比如苏美尔与阿卡德等,而汉谟拉比则是第一个宣称自己得到了辖制全世界之权柄的立法者。

《汉谟拉比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关于古代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珍贵信息,对亚述学和近东考古的学科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是历史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重要研究材料。法典文本的语言优美流畅,书写规范严谨,至今也是每一个亚述学学生和爱好者学习阿卡德语时必读的篇章。

法典的结构

《汉谟拉比法典》全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它们在形式上互无分隔,在内容上相互联系,不是各自独立的段落。

  • 序言(I:1 – V:25)
    在法律条文前设置序言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以利以尼姆基那的改革条款,也见于赫梯人、希腊人乃至罗马人颁行的法律文本中,并延续至今。序言根据内容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I:1–49)描述了诸神将裁断公义的神圣权柄托付给汉谟拉比的场景,确定了他作为统治者和裁决者来颁布和执行法律的合法性。第二部分(I:50–V:13)详细罗列了汉谟拉比的伟大成就和高尚德行,毫无保留地歌颂了他的文治武功,尤其强调了他对于被征服城市的仁慈以及在宗教建筑和水利设施上的投入。第三部分(V:14–24)与第一部分遥相呼应,点明了汉谟拉比作为国王牧养和教化百姓的道德责任,并在最后以“当时”一词,引出了正文部分的具体法条,使序言的内容成为了颁行法典的时间背景和动机。
  • 正文(V:26 – XLVI:102)
    正文部分是法典的主体,所有的法律条文大致依据内容的相关性组织在一起,在行文上并不做分类、编号或间隔。以惯用的“282 条”划分法为基础,所有法条又可以归纳成如下的各个段落:
    • §1–5 指控与定罪
    • §6–13 偷盗
    • §14 拐带儿童
    • §15–20 侵占他人的奴隶
    • §21–25 抢劫
    • §26–33 差役
    • §34–41 官兵与修女的财产
    • §42–56 农业生产
    • §57–58 放牧
    • §59–(66) 果园
    • §67–69 房屋与田产
      (缺损)
    • §(76)–107 商人
    • §108–111 啤酒销售
    • §112–126 他人财物
    • §127 对妇女的指控
    • §128–132 同居、通奸和强奸
    • §133–136 丈夫被俘或逃亡
    • §137–143 离婚
    • §144–147 迎娶女性神职人员
    • §148–149 患病的妻子
    • §150–152 夫妻的财产和债务
    • §153 弑夫
    • §154–158 乱伦
    • §159–161 解除婚约
    • §162–169 继承
    • §170–176 奴隶的子女
    • §177 再婚
    • §178–184 赡养女性神职人员
    • §185–195 子女
    • §196–214 人身伤害的赔偿
    • §215–225 医疗
    • §226–227 理发师
    • §228–233 房屋建设
    • §234–240 造船与船夫
    • §241–252 牲畜的价值
    • §253–258 临时雇工
    • §259–260 盗窃农具的罚款
    • §261–267 牧民
    • §268–273 牲畜和农具的租赁
    • §274 商品价格
    • §275–277 船只租金
    • §278–282 失去劳动能力的奴隶
  • 跋语(XLVII:1 – LI:91)
    跋语部分根据内容可以划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XLVII:1–83)为汉谟拉比的自我颂扬,表明其通过颁订法律完成了在世界上维持公义的使命。第二部分(XLVII:84–XLVIII:58)为自己的祈祷。第三(XLVIII:59–XLIX:17)和第四部分(XLIX:18–LI:91)分别是祝福和诅咒,即祈求诸神对守法者赐以祝福,并对于忤逆者施加诅咒。

刑罚的种类

《汉谟拉比法典》中涉及许多种对违法者的惩处手段。这些刑罚可以归为以下六种:

  • 死刑。适用死刑的情况在法典中有三十余处,每一个读过法典原文的人都一定会对 iddûk “他(将)被杀死”这个频繁出现的字眼印象深刻。在特定情况下,法典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也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包括投入水中、火烧、刺木桩、曝尸等等。
  • 肉刑。肉刑的种类包括砍手、削耳、剜目等等,这些刑罚的应用场景更加广泛。例如 §195,儿子若动手打了父亲,就要被砍去(打人的那)一只手。
  • 笞刑。和肉刑不同,笞刑是一种不会造成永久性伤害的肉体责罚。通常笞刑执行的细节也会被说明。例如 §202,一个人如果打了比他地位高的人的脸,它将被牛鞭公开抽打 60 下。
  • 辱刑。例如 §154,违法者需要在法官面前被鞭打,并剃去一半的头发。
  • 驱逐。
  • 经济处罚。

就文本而言,《汉谟拉比法典》毫无疑问是一部极为严酷的法律。不过,这些包含残酷刑罚的法条在实际的断案与审判中是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许多学者对此抱有怀疑——一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针对肉体的刑罚,尤其是对于高等民(阿维鲁)来说,都有可能通过经济处罚来抵偿。

法典的特点

  • 形式上没有明确的段落和条款划分,各个法条依据内容的相关性排列
  • 没有刑法与民法的区分。
  • 构成古巴比伦社会的高等民(阿维鲁)、低等民(穆什肯努)和奴隶这三个不同社会阶层以及男女两性、父母子女之间都存在明确的不平等。
  • 应报式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这体现为两个方面:
    • 罪罚相映(Mirror Punishment / Spiegelnde Strafen),即惩罚的方式反映犯罪的具体行为,例如打人的要被砍手(§195),口出妄言的要被割舌(§192),弑夫的女人要被刺木桩(§153),将孩子调包的乳母要被砍去双乳(§194),入室的劫匪要在其作案地点被处决等等(§21)。
    • 同态报复(lex talionis):例如 §196 和 §200,打瞎他人眼睛的,自己的眼睛也要被打瞎,打掉他人牙齿的,自己的牙齿也要被打掉。这正是俗称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参见《申命记》19:21、《出埃及记》21:23–25 和《利未记》24:19–20)
  • 法典的正文部分与序言、结语两部分之间存在语言风格上的差异。正文部分的语言高度模式化,几乎每一条都以一个假设句开始(“如果某人……”),语句简介清晰;而序言和结语则采用了在宗教和文学文本中常用的带有拟古特征的语言风格,用词优美华丽,长句较多,具有很强的文学性。

注释:

  1. 需要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来说在这里使用“法典”一词是不准确的。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典是指“对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或是某个法律体系内关于某一方面的所有法律进行完备而全面的描述”的文本;这种“完备与全面”的特征是《汉谟拉比法典》所不具备的,而且显然也不是其编纂者试图达到的目标之一。同时,依据当今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当时的人们编纂这部法典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将其作为法官审判断案的依据,而是作为政治宣传的手段,从而巩固王权,加强对被征服地区的统治,并神化个人。因此,我们需要以一种更加宽泛的、形式上的的定义来理解此处作为习惯而沿用的“法典”一词。
  2. 这是汉谟拉比本人对法典石碑的称呼。有趣的是,我们根据出土泥板中苏美尔语的年表记录知道,汉谟拉比即位第 22 年(约公元前 1771 年)被称为 alam ḫaammura lugal níĝ-si-sá “‘公义之王’汉谟拉比之像”,而使用当年的重要事件来纪年是两河流域早期的普遍传统,因此许多学者据此认为法典的编纂工作正是从这一年开始的。
  3. 顺便一提,如果在这块石碑或者它的任何一件复制品前看到一个向右斜着脑袋的观众,那么你几乎可以肯定,她/他或多或少都可以直接阅读法典的原文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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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体标出的专有名词请参阅《人名、神名、地名和其他专有名词索引》。阅读法典全文,请移步《汉谟拉比法典》索引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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